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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不起訴案件如何有效銜接司法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24-05-08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依法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特別程序。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黨員或公職人員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視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撤職以上處分。對于被不起訴人系黨員公職人員的案件,紀檢監察機關如何有效銜接司法?筆者結合實踐,根據不起訴的主要情形進行探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監察機關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給予政務處分的,一般不再辦理立案手續。因司法機關已經適用刑事證據認定標準、通過法律程序對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并予以確認,具有法定的公信力和證明力,故監察機關無須對相關證據材料再進行審核。監察機關在收到檢察機關轉來的、具有明確認定事實的不起訴決定書后,不需辦理立案手續,即可根據管理權限由相關監督檢查部門對被不起訴人是黨員公職人員的直接研提處理意見,按程序移送審理,報經審批后作出相應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一般可以分為三類: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筆者針對不同情形逐一進行分析。

  一、法定不起訴案件

  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紀檢監察機關應區分不同情形對受到此類不起訴的黨員公職人員作出處理:

  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而不起訴的。對此類不起訴決定所涉問題,同樣可以不再辦理立案手續,直接根據不起訴決定書中認定的事實依規依紀依法進行研判處置,如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則應進行初核或立案審查調查工作,一并作出處理。比如,A市某局副科長李某伙同他人注冊商貿公司,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雖檢察院審查認為“李某等人的行為系單位違法行為,未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對李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但仍應研判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違反廉潔紀律或廉潔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有刑法規定的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的情形,是否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要根據紀法證據標準,結合個案具體情況進行精準研判。紀檢監察機關應綜合運用違紀和違法案件的差異化證據標準進行事實認定,審核該行為是否達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程度。根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如果情節輕微,本人具有主動交代或者主動挽回損失等從輕減輕情節的,也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運用“第一種形態”處理。

  因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而不起訴的。對于此類情況,司法機關僅是因為超過追訴時效期限而不再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并不影響犯罪評價,且依據相關規定,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沒有時效限制。此類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可以不再辦理立案手續,直接依據不起訴決定書所確定的事實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涉嫌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因撤回告訴而不起訴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主要包括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侵占罪等。對于涉嫌前述罪名但因撤回告訴而不起訴的,并不必然表明涉案黨員公職人員沒有相關事實。紀檢監察機關應及時研判處置該類不起訴決定所涉問題線索,決定是否開展立案審查調查。

  二、酌定不起訴案件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是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具備起訴條件,但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被不起訴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此類不起訴案件犯罪事實一般比較清楚且犯罪情節輕微,監察機關在收到檢察機關轉來的不起訴決定書后,可直接根據檢察機關已認定的相關事實進行處分,一般不需辦理立案手續。比如,B市某國有公司部門經理張某通過網絡購買偽造的人民警察證1個并轉售他人獲利3000元,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張某犯罪情節輕微,決定對其不起訴。有管理權限的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對張某進行處理時,可不再辦理立案手續,直接依據不起訴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提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意見,按程序審批后作出處理。

  對于受到此類不起訴的黨員公職人員,紀檢監察機關應以不起訴決定書的生效時間確定具體的紀法適用條款。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2024年1月1日之后生效的不起訴決定書,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黨紀處分的,直接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對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生效的不起訴決定書,因為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和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處分檔次范圍與現行規定相同或者低于現行規定,所以對于此類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黨紀處分的,應分別適用決定書生效之時正在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條款。需要注意的是,依據上述條款給予黨紀處分確定處分檔次時,應當按照紀嚴于法的原則,充分考慮匹配給予政務處分或者與給予非黨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平衡等問題。此外,對于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政務處分或者需要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的,也應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

  三、存疑不起訴案件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于經過二次補充偵查(調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或經審查發現存在非法取證行為,對該證據排除后其他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存疑不起訴案件主要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疑罪從無原則無法認定構成犯罪。此類不起訴案件雖不存在司法機關已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但并不等同于沒有違紀違法行為,紀檢監察機關應按照一般問題線索進行研判處置。比如,C縣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17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狀態,后檢察院經審查發現在提取王某血樣時使用了不符合規定的含醇類消毒液,導致血液檢測鑒定證據被排除,雖王某已承認飲酒后駕車,但因認定達到醉酒標準的證據不足,檢察院對王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該案雖無法認定王某構成犯罪,但應按照風腐同查工作機制進行研判,核實王某駕車前就餐行為是否違規,根據事實證據情況并考慮相關情節,精準作出認定處理。(冷鵬濤 劉雅寧 作者單位:山東省紀委監委;山東省煙臺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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