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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銳評丨退休后利用影響力受賄必受懲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22-08-29

  近日,原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廳長劉積福受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劉積福離職后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個人和單位在承接工程、招聘入職、銀行貸款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4年間非法收受錢財共計553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少數領導干部在退休或離職后不甘“寂寞”,以為不在職了就可以逃脫組織的監督和紀法的約束,變著花樣撈取好處。有的以“中介”“居間”為名,充當權力掮客,為請托人謀取職務晉升、項目承攬等方面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有的違規到原任職務管轄地或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任職、兼職,領取高額薪資;有的則是在位不收退休收,上演“期權式腐敗”。這些所謂的“再就業”,憑借在任期間職務便利和影響力,游走于政商之間,幫助他人非法獲取關鍵資源,通過政商“旋轉門”獲取不菲“報酬”,自以為規避了“一手交錢一手辦事”的腐敗模式,或拉長權力變現的時間線,就能達到掩人耳目的目的。這些腐敗行為更趨隱蔽、復雜,但其公權私用、權錢交易的本質并未改變。

  今年5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離退休干部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明確離退休干部黨員特別是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干部黨員要嚴守有關紀律規矩,要求不得利用原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利益。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將根據情節輕重,受到從警告直至留黨察看處分。刑法明確規定,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政務處分法等也對公職人員離職從業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事實一再證明,企圖利用退休或離職為幌子逃避監管搞腐敗,不管其行為隱藏多深、潛伏多久、花樣如何翻新,終究難逃紀法懲處。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對黨員領導干部而言,廉潔奉公的要求不是一陣子而是一輩子。不論在職與否,都應當恪守黨性原則、嚴守黨紀法規,做到在職不在職一個樣,離崗不離黨,退休不褪色,永葆共產黨員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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